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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社会保障 > 内容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联发通知要求做好全省城乡居民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相关工作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7/3/21 14:07:49 阅读次数:2227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联发通知要求做好全省城乡居民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相关工作 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发《关于做好整合过渡期全省城乡居民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相关政策制度落实的通知》(云人社发〔2017〕53号,以下简称通知),就做好城乡居民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待遇兑现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通知明确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昆华医院)等27家医疗机构,作为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实行协议管理。 通知要求各地要按照全省统一的待遇支付标准、目录范围,结合分级诊疗和转诊制度落实参保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其中:住院医疗费用扣除1200元起付线后政策范围内费用部分,对规范转诊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患者按60%支付,对规范转诊的建档立卡贫困参保患者按65%支付,对未经规范转诊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患者按40%支付;国产医用耗材和200元以下(含200元)进口医用耗材按待遇标准支付,200元以上进口医用耗材暂不纳入支付范围。 通知提出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做好参保居民特殊病门诊、住院医疗服务和规范转诊参保患者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做到合理利用优质医疗资源,积极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支出,切实发挥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疑难重症患者的作用,促进有序就医秩序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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